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供热单位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