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行业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