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价格条例/第五章 价格服务第五十三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禁止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