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披露价格违法行为,正确引导价格预期。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监督员,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