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投诉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