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价格条例/第五章 价格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监督检查,遵守下列规定:(一)执法人数不得少于两人;(二)规范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三)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