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价格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监督检查,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法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二)规范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三)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