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收购价持续降低且降幅较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扩大收储、临时性价格补贴或者制定保护性价格政策等调控措施,稳定市场价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