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制定、调整与城乡居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等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定价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进行定价听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