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价格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