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