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公民互助、保险理赔和自筹、信贷等多种方式筹集解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