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完善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到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的灾情逐级上报体系,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