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外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到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