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外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到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