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