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条已修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