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