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