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有效科协基层组织和各级科学技术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工作人员的待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