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经批准的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储量审批机关批准的占用储量登记材料;

(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