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教育,完善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办好民族中学、民族小学和民族班。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增加教育投入,扩大对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的补助范围,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生活补助费。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享受市、县给予的照顾。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