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贫困乡村列为扶持发展的重点,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扶贫措施,开发利用优势资源,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农村低收入贫困人口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补助。

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