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未经批准,承包土地不得作为宅基地和非农业用地。
自治县农村的房屋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劣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村民建盖住房的人均占地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有农(林)场国土资源的管理,土地利用纳入全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