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检察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