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少数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