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