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第四章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及其三角洲主干河道、其他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对其他流域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