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已修改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