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毗邻学校兴建的各种建筑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规范与学校用地界线保持一定距离。

学校周围不得兴建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及安全的各种设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