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学校用地内不得兴建教工家属住宅等与教育教学、科研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学校的校舍和场地不得转让、抵押、租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