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用地内不得兴建教工家属住宅等与教育教学、科研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学校的校舍和场地不得转让、抵押、租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