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

(三)诉讼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公证证明;

(五)司法鉴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