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