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科普经费的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科普专项经费的投入,按《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规定执行。科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科学技术协会,根据经费与项目挂钩的原则,制定科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