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二)学习现代科学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

(四)抵制反科学、伪科学,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作斗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