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姻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