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纵犬伤人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