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行为,致使林木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行为,致使林木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四)有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