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管辖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涉外因素的复杂案件;

(三)下级行政机关难以查处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