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成都市过去有关噪声管理规定凡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军事活动噪声污染防治按军队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1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