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在我市城区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不得用广播宣传车或沿街使用音响设备进行宣传活动。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一)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会、游行等活动; (二)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三)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商业、服务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室外和临街店门使用音响设备招徕顾客。 销售音像设备试音,必须严格控制音量和试音时间,其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允许标准。 舞厅、音乐茶座、影剧院、录像放映场、游戏机室等文化娱乐场(点),不得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在室内使用音响设备时,其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允许标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电视机、收录机等音响设备,其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允许标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四条 我市城区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除春节、国庆可在规定时间燃放爆竹外,其他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爆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