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