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当略高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所占的比例,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瑶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