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教育事业。

自治机关对民族学校及边远瑶族山区中、小学校在人员编制、办学条件、教学设施、教育经费上给予照顾。

自治机关鼓励社会依法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和采取其他多种形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