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对水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除依法上缴中央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分别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自治机关引导和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依法合理利用水能资源,发展水电事业,保护其合法权益。自治县电网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配套建设,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电源点应当与自治县电网并网运行。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