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和县级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视不同情节予以处罚:(一)未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给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二)已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对单位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对个人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三)致古树名木死亡的,除责令其按一般树木价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赔偿损失外,并对单位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对个人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