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和园林、林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