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第七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其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树立明显标志并公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