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