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或者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防雷工程是指用于防御雷电灾害的建设项目,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防雷抗静电工程。(三)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