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防御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