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防御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