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二)规划报建审核书。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修改设计,重新报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